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7日 浏览次数:

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有时会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企业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被列为异常,要求作相应的涉税处理。

遇到这个问题该怎么办呢?不要着急!

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税务机关将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前述3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